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,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(含)以前請畢婚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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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,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(含)以前請畢婚假

主旨:銓敘部函以,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,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(含)以前請畢婚假一案,請查照轉知。
說明: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1125570873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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