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函以,教師於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,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(含)以前請畢婚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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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函以,教師於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,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(含)以前請畢婚假

主旨:教育部函以,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,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(含)以前請畢婚假,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9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20046344A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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