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,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規定疑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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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,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規定疑義

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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