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,重申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各機關應確實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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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,重申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各機關應確實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

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113年7月12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273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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