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114年1月1日起,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,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,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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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14年1月1日起,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,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,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

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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